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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论

ISBN: 9787562007784

作者: 李心鉴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1997-07

页数: 311

定价: 15.0

装帧: 精装

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

本书作者不满囿于法典

的现有法学的封闭系统,试图

将其推入与当今世界刑诉法

学的信息交换和发展循环之

中。故而通过对现代刑诉法学

轴心问题――刑诉构造的研

究,展开这种尝试。作者界定

构造概念、整合构造类型、评

说国外主要学说、透视诉讼目

的与构造的关系,继而从构造

理念的研究回归构造运作的

探讨,指出革新中国刑诉构造

的出路,设计并论证各主要构

造的改造方案与完善措施。其

结论一言概之就是,诉讼的正

义来自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官

员诉讼权力的限制。

现代刑诉构造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

正当程序模式学说深入地研究了美国刑诉构造在理念上和在实际

运作中的两种倾向。作为美国刑诉模式的开创性理论,不仅对美

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刑诉构造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我们

研究我国刑诉构造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与之相比,反驳“争斗

模式”,提出充满博爱色彩的“家庭模式”的格里费斯模式学说,

便显得非常单薄。达马斯卡的职权纠明模式与当事人抗争模式学

说、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学说,在正面研究刑诉构造基本类型的

同时,以刑诉构造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不同的意识形态、诉讼目的、

权力结构形式为研究重点,将刑诉构造理论引入一个崭新的境界。

而仅仅着眼于刑诉构造类型表面特征的戈德斯坦的纠问模式与弹

劾模式学说,其理论价值则甚为有限。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是欧洲古代中世纪的弹劾式与纠问式诉

讼构造;现代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与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

构造;日本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构造,在

构造类型上独树一帜,故可视为基本类型。各类型均有各自的特

点,各个特点的综合,构成共分各类型的标准。故混同弹劾式与

当事人主义、纠问式与职权主义是不妥当的。现代职权主义与当

事人主义互有吸收,但并未趋同。二者在诉讼上的终极性追求有

所不同,因而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不同的诉讼效果。二者虽各有利

弊,但当事人主义更为顺应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日本的刑诉构

造扬二者之所长,弃二者之所短,故其构造类型更具合理性。

关于刑诉目的,美国学者帕卡主张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

模式具有不同的价值理念;格里费斯则否定争斗模式,提倡家庭

模式。前者立足于惩罚与保障的对立;后者着眼于惩罚与保障的

调和。日本学者关于实体真实与正当法律程序的“统一说”和

“对立说”,虽不象帕氏和格氏那样囿于一面,但也难免片面。在

我国,刑诉的目的当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既对立又依存。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刑诉的实际运作中表现为对实体真实与法

律程序的追求。当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发生冲突时,正确的选择

是法律程序。

我国刑诉构造具有构造类型理论难以概括的基本特点,即控

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

一,决定二者特有的法律地位;控、裁双方既配合又制约,形成

特有的相互关系。从构造类型的角度来看,我国刑诉构造虽具有

某些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在整体上属于职权主义构造类型。在

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程序构造上,均有需完善之处。顺应现代

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是改革我国

刑诉构造的出路。

完善我国刑诉构造,旨在调整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

相互关系,使控辩双方趋向平等,裁方居于客观、公正的立场。

关于侦查程序,应当肯定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和享有一定诉

讼权利;强化侦查监督,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完善侦查强制处

分措施,将搜查和扣押的决定权划归检察机关享有;确立检察机

关自侦案件的程序构造中控、辩、裁三方的分立和制衡;建立保释

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并未丧失的自由权。关于起诉程序,应当在

免予起诉中确认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的规则,肯定辩护律师

在起诉程序中的诉讼权利;在起诉方式上借鉴起诉书一本主义,

藉此奠定改革我国刑诉构造的基础。关于审判程序,应当明确审判

人员证明责任的非控诉性质,从而确立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保

障控辩双方的平等;肯定直接、言词原则的一系列诉讼价值,并

切实加以贯彻;采取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以避免庭审形式

化,达到实效化。关于证据法则,设立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

排除法则,消除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实现刑事

诉讼的廉洁和正义。

作者简介


作者小传

李心鉴,1959年7

月16日生于乌鲁木

齐。1982年中专毕业

后,自修大学课程。

1985年考入中国政法

大学研究生院,攻读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专

业,1988年和1991年

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和

博士学位。现在北京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目录


目录
上篇 理念
第一章 刑事诉讼构造概说
一、刑事诉讼构造的定义
二、刑诉构造论的研究课题
第二章 美国刑诉模式学说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二、格里费斯的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
三 戈德斯坦的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
四 达马斯卡的职权纠明模式与
当事人抗争模式
五、达马斯卡的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
六、美国模式学说的属性及评价
第三章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及评价
一 对刑诉构造分类理论及构造类型
区别的考察
二、弹劾式与纠问式
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四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 职权主义为辅的
诉讼构造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构造
一、美国刑诉目的的主要理论
二 日本刑诉目的的理论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
四、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冲突及选择
五、我国刑诉目的对刑诉构造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
一、我国刑诉构造的理论及评析
二、我国刑诉构造的基本特点
三、我国刑诉构造的类型
四 我国刑诉构造类型的评价
下篇 运作
第六章 侦查程序
一、侦查程序的目的
二、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及其诉讼权利
三、侦查监督
四、搜查和扣押
五、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
六、保释制度
第七章 起诉程序
一、免予起诉的性质和限制
二、辩护律师参与起诉程序问题
三、起诉书一本主义
第八章 审判程序
一 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
相互关系
二、直接、言词原则
三 交叉询问规则
第九章 证据法则
一、自白排除法则
二 违法证据排除法则
主要参考书目
目录(英文)
内容提要(英文)
后记
关键词:刑事诉讼 构造